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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 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金总工〔2014〕38号

发布日期:2019-06-07 15:50:43    来源:

各县(市、区)总工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改善劳动模范待遇和推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4〕23号)精神,调整我市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农业劳动模范,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按金政办发〔2004〕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纳入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金华市级及以上的劳动模范,在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1:1的比例一次性足额缴纳劳模荣誉津贴费用,并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五、各县(市、区)出台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标准调整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和1956—1964年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市级劳动模范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金华市总工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2日

编辑:劳模协会采编   责任编辑:劳模协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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